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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泽真与鸡东县水务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真,鸡东县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泽真,男,1956年3月12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职务局长本院在执行李泽真申请执行鸡东县水务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泽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高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国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