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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490号原告范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7元,减半收取2468.5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鞠晓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