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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长虹与张长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张长虹与被执行人张长宝、綦雪梅、张有仁、李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天民园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张长虹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园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