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珞与吴国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珞,吴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18号申请人:赵珞。被执行人:吴国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75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国英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丽水康城佳苑小区10幢2单元304室的房产归申请人赵珞所有。二、申请人赵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