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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88-1号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孙守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凡继海,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陆宗琴,总经理。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告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称于2015年6月25日变更为江苏双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称已于2015年6月25日变更为江苏双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现原告起诉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属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