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李贯民与胡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贯民,胡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李贯民,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建国,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贯民申请执行胡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3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立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