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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李贯民与胡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贯民,胡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李贯民,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建国,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贯民申请执行胡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3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立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