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商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余姚市德胜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余姚市德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242号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曹小明。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德林,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德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余姚市德胜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