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邝伟棠与张沃钦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伟棠,张沃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邝伟棠。被执行人张沃钦。本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沃钦应向申请执行人邝伟棠偿付借款本金6700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沃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应犀审判员 聂武鹏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根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