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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化与郑章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19号原告:李化。被告:郑章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诉被告郑章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化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化负担(已付)。审判员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