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沈敏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0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敏,农民。2000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0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2015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黄婉萍,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敏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敏及其辩护人黄婉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沈敏预谋将陈某的车牌号为浙J×××××的北京现代悦动轿车占为已有,遂用事先偷配的车钥匙,将陈某停放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祥和小区72号门前的价值人民币65000元的该辆轿车窃走。后故意卸掉车牌、更换锁芯、遮挡车架号以防被害人找回轿车。另查明,2012年1月27日,被窃轿车在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鹏盛嘉苑12幢被告人家楼下被发现追回。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沈敏在路桥区路北街道天乐园宾馆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中,被告人家属向本院交纳了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时查明,2011年7月2日,被告人沈敏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1)台黄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2012年2月2日,被告人沈敏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立为网上在逃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车辆登记信息,被窃车辆的估价鉴定意见,本院(2011)台黄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拘禁2015年2月13日19时许,蒋金良(另案处理)与徐某因债务纠纷,伙同被告人沈敏及黄继剑、陈正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路桥区路桥街道南官大道366号辉煌汽车租赁公司内及一辆无牌宝马X5越野车内,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用电警棍电击等方式,非法限制徐某人身自由。直至当晚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宝马X5越野车上解救出被害人,并抓获被告人等人。另查明,2015年3月6日,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罪嫌疑人蒋金良、陈正伟、黄继剑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据保存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已构成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敏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又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交纳了盗窃一案的赔偿款,取得非法拘禁一案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沈敏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台黄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沈敏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沈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可大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季飞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