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唐兆华、梁齐媚与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兆华,梁齐媚,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98-1号原告:谭兆华,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原告:梁齐媚,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桃波,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龙慧珠,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花园24幢。法定代表人:杨树坪。委托代理人:李增臣,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淑华,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谭兆华、梁齐媚诉被告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兆华、梁齐媚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两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兆华、梁齐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2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谭兆华、梁齐媚共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夏明审判员 谢颖翔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