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吕伟荣与王梁、张益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荣,王梁,张益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50号原告吕伟荣。被告王梁。被告张益君。原告吕伟荣与被告王梁、张益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伟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梁、张益君银行存款人民币226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端静、吕思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金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查封、冻结被告王梁、张益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0,000元;三、不足部分,查封被告王梁、张益君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