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陕西甘泉农村合作银行与赵阳、赵东红金、张亚军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阳,张亚军,赵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赵阳,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龙首区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龙首区437号。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乡乱柴沟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赵东红,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龙首区居民,现住龙首区03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赵阳、张亚军、赵东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阳、张亚军、赵东红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甘泉农村合作银行6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00元、执行费860元。于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赵阳、张亚军、赵东红履行全部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