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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芮严冰与楼国文、金美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严冰,楼国文,金美贞,楼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397号原告:芮严冰。被告:楼国文。被告:金美贞。被告:楼炜。原告芮严冰诉被告楼国文、金美贞、楼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芮严冰到庭参加诉讼,楼国文、金美贞、楼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严冰诉称:2015年4月27日,楼国文向芮严冰借款200000元,并承诺该款用于赎回被第三方扣押的浙G×××××车辆,并承诺车辆取回后,应同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一起立即质押于芮严冰,不能有任何拖延。现该车辆已于2015年4月29日取回,但楼国文拒绝交付,并私自转让给第三方,也未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该笔借款由楼炜提供保证,楼炜应负连带责任。楼国文、金美贞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芮严冰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楼国文、金美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至2015年6月26日止,自2015年6月27日起按法定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另行支付至本息还清为止),及违约金60000元。2、被告楼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楼国文、金美贞、楼炜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芮严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协议一份,证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楼国文、金美贞系夫妻关系。被告楼国文、金美贞、楼炜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芮严冰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楼国文、金美贞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7日,楼国文向芮严冰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芮严冰、楼国文、楼炜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和协议,约定:楼国文向芮严冰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偿还浙G×××××车辆的银行和担保公司所欠款项,该车取回后,应质押给芮严冰;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利息每月6000元,于每月27日前付清,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归还借款本息外,还应支付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楼炜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楼国文、金美贞、楼炜至今分文未还。故芮严冰诉讼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芮严冰与楼国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楼国文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芮严冰与楼国文约定的每月利息6000元,超出了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故本院对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及按借款本金30%计算的违约金,不予以支持。楼国文应自借款之日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楼国文、金美贞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借款应由楼国文、金美贞共同负责归还。楼炜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在楼国文、金美贞未能还款时,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芮严冰诉讼请求的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楼国文、金美贞、楼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楼国文、金美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芮严冰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楼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芮严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芮严冰承担600元,被告楼国文、金美贞、楼炜承担2000元。被告楼国文、金美贞、楼炜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楼天兰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