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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钟健庭与增城市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健庭,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钟健庭,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理人:刘镜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加威,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沛坚,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钟镇辉,系该合作社主任。原告钟健庭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原增城市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分红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健庭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加威、钟沛坚、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钟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健庭诉称,原告钟健庭于2007年5月28日户口迁入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成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从2009年4月份开始按每人每月583.3元(即每人每年7000元整)向社员发放预留地返租金分红款。至2013年12月底,共发放了4年零9个月的分红款,每位社员都分得分红款合计33247元。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唯独没有将分红款分给原告钟健庭,原告钟健庭多次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理论,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均以各种借口推迟不给。原告钟健庭作为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无故克扣占有原告钟健庭的分红款,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依民法通则,应当返还财产。原告钟健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向原告钟健庭返还分红款33247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辩称,预留地返租金的来由,本社每人每年(0.35亩×20000元/年=7000元/人/年)由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民委员会集中管理,并不是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民委员会分配。原告钟健庭的母亲刘某利用我社社员钟某用假结婚的手段为自己私生子原告钟健庭入户,因钟某与刘某是表叔侄关系,非常亲。在2004年4月刘某与钟某结婚,刘某及儿子原告钟健庭两人骗取我社征地分配款共计11万元后,刘某就在2007年5月底开始闹离婚,刘某和儿子原告钟健庭在我村仅仅住了四天,就回到原户籍地生活至今,刘某与钟某根本没有过夫妻生活,直至2009年5月双方解除婚姻。按我社在2008年制定的分配细则进行处理,原告钟健庭没有在我社居住四年以上,预留地返租金不作分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的预留地返租金分红款是由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将征地预留土地租给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工业园区使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工业园区每年支付租金给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支付方式是先将租金支付给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民委员会管理,再由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民委员会发放到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处,然后由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分配给合作社成员,本案原告钟健庭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之间是分红款分配问题所产生的纠纷,不是原告所称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对原告钟健庭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健庭对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钟健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文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智枫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