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李金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李金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兰全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青辉,女,住址同上,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劲晓,男,住址同上,该分行员工。被告李金洞,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李金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鸿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