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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4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段永霞申请执行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1488-6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霞,张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88-6号申请执行人段永霞,女,汉族,42岁。被执行人张佳,女,汉族,31岁。申请执行人段永霞与被执行人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佳在鄂尔多斯银行达拉特南路营业部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佳在鄂尔多斯银行达拉特南路营业部账户内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