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郝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郝某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任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某与郝某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路克福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