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祁建军与李秀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建军,李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祁建军,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李秀海,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秀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8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700000元,未执行标的1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秀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祁建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 俊审 判 员 塔斯少布助理审判员 田 利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佳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