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凌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窗体顶端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凌某。被告刘某甲。原告凌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某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甲答辩要点: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93年6月,凌某与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长沙县原观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刘某乙。婚后前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上的差异,加之缺乏沟通,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凌某责怪刘某甲赌博输光了征收补偿款,没有家庭责任感,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刘某甲认为双方没有大的矛盾,自己只是偶尔打点小麻将,并没有输太多的钱,征收的钱大部分用于建设安置区的房屋。之后,双方夫妻间的矛盾经村组调解未果。凌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婚姻的存在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凌某与被告刘某甲结婚已长达二十多年时间,且育有一女,夫妻间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后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刘某甲戒除不良的习性,对妻子凌某多一份体贴和爱护,对家庭多一份责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因此,原告凌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凌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湘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窗体底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