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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德诉被告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德,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刘忠德,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其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洪君,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德诉被告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00元减半,由原告刘忠德负担3800.00元。审 判 长  韩玉超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