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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四初字第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与郭金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郭金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692号原告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42号。法定代表人杨为民,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张鹭,该站干部。被告郭金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诉被告郭金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