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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多杰与王晓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多杰,王晓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吴多杰。被申请人王晓平。申请人吴多杰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晓平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晓平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