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民立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清春与沙洋县曾集镇人民政府办理退休手续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民立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王清春,男,汉族,1956年11月11日出生,沙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住荆门市公安局看守所门房。2015年7月13日,本院收到你的起诉状。你请求我院判令沙洋县曾集镇人民政府为你办理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编制人员)退休的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你的诉请系要求沙洋县曾集镇人民政府为你办理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手续,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我院已告知你应向其他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但你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清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文娟代理审判员 杨必凯人民陪审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