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秦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川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汉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前半年(拔谷苗季节)的一天,被告人秦某在自家果园旁谷地里拔谷苗,干活期间听见狗一直叫,他抬头一看,发现地边有一只好像野羊的野生动物,再细看它一条腿断了,狗一咬它跑的很慢,他看这只野生动物跑进树林并被树梢卡住,于是他上前到树林里将这只野生动物捉住,抓住野生动物的脖子将其用力扭死,后将其提回家开膛破肚冻入冰柜准备食用。在开膛破肚的过程中,他发现这只野生动物不同于平时见到的野羊,后他向同村一个名叫“谝子”的人打听,“谝子”听后给他说可能是只獐子。当他听说是獐子后,他在已是死体的动物肚子下看到一个很小的疙瘩,于是他就用铁丝将这小疙瘩扎住至今未取下。后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为原麝,属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案件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指认、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指控被告人秦某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前半年(拔谷苗季节)的一天,被告人秦某在自家的谷地里拔谷苗时发现地边有一只一条腿断了的野生动物跑进树林被树梢卡住,被告人秦某上前将这只野生动物捉住,并抓住野生动物的脖子将其用力扭死,后将其提回家开膛破肚冻入冰柜准备食用。他发现这只野生动物不同于平时见到的野羊,便用铁丝将死体动物肚子下的一个小疙瘩扎住至今未取下。后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为原麝,属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3月3日7时,洛川县森林公安局接线人电话举报,洛川县菩堤乡杨木洼行政村花桌子组村民秦某猎捕到野生动物,请出警查处。洛川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初查此案,同日将该案受理为刑事案件并于次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大约农村拔谷苗的季节,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当时他一个人在他家果园边谷子地里拔谷苗,听到狗咬,他抬头看,发现地边有一只好像野羊的野生动物,再细看它一条腿断了,狗一咬它跑的很慢,他看见这只野生动物跑进稍林里被稍林卡住,于是他就上前到稍林里将它捉住,看它体积很小,且是活体,他便抓住野生动物的脖子将它在地里用力扭死。扭死野生动物后,他就把它拿回家用刀开膛,将内脏给他家狗吃了,并将野生动物的肉体装入袋子冻到他家冰柜至今。在他给这只野生动物开膛破肚时,他发现这只野生动物不同于平时见到的野羊,因为它嘴里长有比较长的牙,而且嘴角长牙已从嘴里露出在外。三四个月后,他去厢寺川林场小东沟塬上看地,在小东沟塬上碰见了“谝子”,“谝子”90岁左右,没有儿女,平时住在小东沟塬上和厢寺川林场开封后面。因为他俩以前就很熟,所以他就把猎捕到的野生动物特征给“谝子”描述了一下,“谝子”听后给他说可能是只獐子。当他听说是獐子后,他在已是死体的动物肚子下看到一个很小的疙瘩,于是他就用铁丝将这小疙瘩扎住至今未取下。他将这只野生动物存放在冰箱准备等过年孩子们回来一块吃,结果今年过年孩子们都没回来,所以就存放在他家冰柜至今。他知道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他都知道,但是当时碰上了,也没有想那么多。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前半年秦某在她家果园拔谷苗时,她当时有别的事没有在那里干活,冰柜里的野生动物是怎么到她家的她不清楚,一直到秦某向冰柜里放时她才看到,但秦某没有给她说那是什么东西,她也没有问,到公安机关民警那天从冰柜里提走谁也再没有动过。她不知道那是什么野生动物,秦某也没有给她说过。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前半年,他在小东沟塬上给陈来财他爸看门,在他看门期间,小东沟塬上来了秦某,当时有几只羊跑进玉米地,秦某帮他将羊从地里赶出来,接着他俩就闲聊,在此期间秦某对他说自己捉了一只动物,开始当是羊鹿子,后来看不是羊鹿子。秦某对他描述了动物的体型样子后,他想了想给秦某说可能是只獐子。5、提取笔录,证明2015年3月3日9时10分,洛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从被告人秦某家西窑提取黑棕相间野生动物尸体一只。6、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报告书,证明送检样本为原麝,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7、现场指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经被告人秦某指认,花桌子村他家果园西北侧约50米处生产路右侧灌木林中是其2014年拔谷苗季节时猎捕野生动物的地点。被捕杀的未剥皮的野生动物死体存放在洛川县菩堤乡杨木洼行政村秦某家西窑内冰柜底部。8、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秦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其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9、标本证明,证明该案中被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原麝因尸体皮毛比较完整,有完整香囊,可用于科学研究,制作原麝姿势标本,被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专业馆收藏。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足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原麝而非法予以捕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永军审 判 员 陈晓莉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