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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大街广安小区。法定代表人魏士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石京存,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继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玲。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玲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