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项武建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武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初字第00059号原告项武建,男,汉族,1976年7月8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王发明,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杨舒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勇,该局工伤生育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永乐,该局副科长。第三人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关雪鹏,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项武建诉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项武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武建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武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武建负担。审 判 长 袁 州人民陪审员 路 怀人民陪审员 曹晓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