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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镇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贤典与潘小平、胡斯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典,潘小平,胡斯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镇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刘贤典,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潘小平,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出生,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胡斯养,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刘贤典诉被告潘小平、胡斯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俊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贤典,被告潘小平、胡斯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贤典诉称,2014年6月24日,原告与两被告协商由原告承建座落在鱼湾街潘小平的牙铺,被告胡斯养的农药店的三四层楼房加层建筑,完工后经双方验收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1万元的人工款,并于2015年2月6日由两被告立下欠条,限于当年的5月6日付清。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两被告欠工人款10000元。被告潘小平辩称,原告给我做房屋工程款5000元,一直说我们挑理由刁难他。他没有和我讨过工程款,直接就到法院起诉。但是房子一直漏水,4月底下雨时候才发现,我才不给钱。当时5月份整月都在下雨,原告过来维修一次,但是还是没有修好,后来一直都不过来了。被告潘小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照片5张,证明房屋漏水。被告胡斯养辩称,我的房屋漏水,原告过来看过一次,但是一直没有过来维修。被告胡斯养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照片6张,证明房屋漏水。经质证,原告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欠条是2月6号签的,房屋是4月份漏水。当时签欠条时说过这三个月如果漏水会帮我们维修。对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以每平米1000元的价格承建被告潘小平、胡斯养两家的楼房加层(具体为加盖第三、四层)。2015年2月6日,被告两家的加层房子施工完毕,两被告已基本付清原告建房款,但依然各欠原告5000元的尾款,两被告向原告写下一份欠条:现潘小平、胡斯养住宅人工款共欠10000元,限于2015年5月6日付清。潘小平、胡斯养在该欠条上签名确认。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不知道房屋是不是漏水,反正被告诸多理由,既然被告写下欠条,就应该偿还这1万。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该案案由原为劳务合同纠纷,但经审理查明,该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现予以更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建房尾款各5000元是否具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首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日期为2015年5月6日,建房完工日期为2015年2月6日,中间约定了3个月的还款期限,两被告辩称之所以约定了3个月的还款期限系为了在雨季来临后验证房屋是否漏水,根据两被告均已支付原告绝大部分的建房款的事实,原告对此抗辩符合农村建房质量验收的常理和习惯。其次,庭审中原告对两被告提交的房屋漏水的照片均无异议,即对房屋存在漏水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已包工包料为两被告加盖房子,理应保证房屋的建筑质量,而原告为两被告所建房子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原告的行为明显存在违约,针对原告的违约行为,被告拒绝支付尾款的行为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表现,于法有据,因此本院对两被告的合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予以支持。故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贤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贤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俊涛二〇一五年五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