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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祖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法定代表人邵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兵(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祖兰,女,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天方化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荆门市半山豪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祖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祖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