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88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石丽丽。被执行人盘锦辽油晨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石丽丽、盘锦辽油晨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2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石丽丽、盘锦辽油晨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丽丽、盘锦辽油晨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3217.3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73217.3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