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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志辉与杨梓轩、钟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辉,杨梓轩,钟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罗志辉,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伍蓉玲,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梓轩,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钟智伟,住广州市萝岗区。原告罗志辉诉被告杨梓轩、钟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伍蓉玲、被告杨梓轩、钟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杨梓轩向原告罗志辉借款15000元,立有借据一张并复印了身份证。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承诺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5%支付利息(每月750元)至清偿之日。被告钟智伟字样为杨梓轩本次借款作担保。可被告至今未还款,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的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梓轩、钟智伟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梓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志辉支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二、被告钟智伟对被告杨梓轩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杨梓轩、钟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琦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梅涂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