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县芳与王秦阳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县芳,王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91号申请执行人王县芳,女,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物资亨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秦阳,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职工。王县芳与王秦阳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县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秦阳给付2978.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秦阳已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县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791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冰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