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格日勒申请哈斯、海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日勒,哈斯,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351号申请人格日勒,女,34岁,蒙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哈斯,女,47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海山,男,34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格日勒申请哈斯、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4年1月1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因将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图拉 古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