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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新月与李卫东、张现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212号李卫东、张现红:关于张新月申请执行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张新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96484.12元及本案诉讼费4128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2847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联系电话:2493****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俊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