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新琴与刘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琴,刘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662号原告朱新琴。委托代理人曹月轮,江苏振泽(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程。原告朱新琴诉被告刘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新琴的委托代理人曹月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新琴诉称,被告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5月11日,原告委托石兴国代为办理了公证和抵押手续。事后,原告和石兴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被告逾期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刘程与石兴国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石兴国自愿出借80000元给被告,被告将所得借款用于自己的个人生活之需。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以实际出借日期为准),上述借款的利息以月息2%计算。被告于2013年5月11日前将80000元本金及利息支付给石兴国。如被告不能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和相应利息,则应承担原告违约金7000元。次日,石兴国委托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转账至被告刘程名下账户30000元、50000元。后石兴国将债权转让告知书邮寄给被告刘程。因被告刘程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公证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债权转让告知书等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石兴国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石兴国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被告,故该债权转让有效。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实际支付借款的日期开始,且主张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刘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新琴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朱新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刘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仇宏光人民陪审员 许郁文人民陪审员 居建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旅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