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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湖北金利兴机械有限公司、丘道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金利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39号申请人:湖北金利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丘道平。委托代理人:陈嫄。申请人湖北金利兴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754704、出票金额壹万圆整、出票人宁波威力菲波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安徽天恒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金利兴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