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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洪伟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洪伟,任曰贵,井续峰,陈志平,王梅,齐淑华,范洪纯,刘广军,刘伟东,于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申字第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洪伟,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于永军,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曰贵,男,1957年7月3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井续峰,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平,1957年4月21日生,公务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梅,女,1967年12月19日生,公务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淑华,女,1949年11月2日生,公务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洪纯,1972年12月27日生,公务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广军,1958年12月1日生,公务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原审第三人刘伟东,男,1965年11月4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杰,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于凤琴,1967年9月10日生,个体工商户,刘伟东之妻,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身份证号码×××。张洪伟与任曰贵等九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张洪伟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7日,张洪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洪伟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自己与刘伟东、于凤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且时间在任曰贵等七人申请保全之前,是善意购买,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刘伟东在一审法院执行时委托张洪伟也是正常的。而且一审法院对房产进行保全时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张洪伟的执行异议成立。本院审查认为,张洪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再审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张洪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智强审判员  焦鹏飞审判员  刘春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悦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