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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调确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金荣、吴金凤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荣,吴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司调确字第31号申请人:吴金荣,女,48岁,一三四团职工,住新疆石河子市一三四团。申请人:吴金凤,女,46岁,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桃花镇133团。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吴金荣、吴金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金荣、吴金凤,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经第八师一三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高崞富(曾用名吴文岐)名下拥有一张在石河子国民城镇银行下野地支行存单账号为60860101020009XXXX的定期储蓄普通存单,存款金额为62000元,由申请人吴金荣、吴金凤继承;二、上述款项中,由申请人吴金荣继承32000元及该笔存款的利息,由申请人吴金凤继承30000元;三、高崞富生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双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