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申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明与贺亚宁、赣榆清华园双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明,贺亚宁,赣榆清华园双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申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贺亚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榆清华园双语学校。法定代表人宋涛,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宏,该校法律顾问。申请人张明因与被申请人贺亚宁、赣榆清华园双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1)新商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审查终结。申请人以贺亚宁、赣榆清华园双语学校都是债务人,应共同承担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贺亚宁给张明出具的借条上盖有“赣榆县清华园双语学校”的印章,此印章系贺亚宁个人刻制。“赣榆县清华园双语学校”的印章与“赣榆清华园双语学校”的印章非同一印章。贺亚宁不能证明此借款用于赣榆清华园双语学校。赣榆清华园双语学校也不认可收到此借款。故此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在张明与贺亚宁之间,应由贺亚宁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明的再审申请。���判长苏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