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玉江与沙开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江,沙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346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江,居民。被执行人沙开生,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玉江依据本院(2010)沭华民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沙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李玉江依据本院(2010)沭华民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沙开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2013年5月26日本院对该案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李玉江再次申请执行,属重复申请执行,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玉江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仲 超执行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全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