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赵五卿、赵留民、赵合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赵五卿,赵留民,赵合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康宝罗,行长。被执行人赵五卿,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留民,男,1983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合马,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五卿、赵留民、赵合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