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与汤及水、孟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汤及水,孟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00-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周泽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汤及水,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孟祥梅,女,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与汤及水、孟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汤及水所有位于铜陵市XXX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