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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泌法执裁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高峰与廖海见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廖海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高峰,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廖海见(廖海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廖海见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廖海见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4月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海见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海见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