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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李某,女,住道县。被告蒋某,男,住道县。委托代理人许家解,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定于2015年7月14日开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