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李某,女,住道县。被告蒋某,男,住道县。委托代理人许家解,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定于2015年7月14日开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