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查森林与丁江龙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421-1号申请执行人:查森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丁江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丁江龙的银行存款368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