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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9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125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2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