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慈执民字第3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郑羽中、胡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郑羽中,胡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305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代表人:林旭航。委托代理人:邹鼎。被执行人:郑羽中(,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胡泽。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郑羽中、胡泽(2014)甬慈商初字第114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羽中名下的房地产正于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胡泽名下的房地产暂不宜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8123.91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5080元,执行费36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0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