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思渠与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渠,陈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孙思渠,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俊,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思渠诉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要求其公告送达,但原告未在公告费的缴纳期限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思渠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