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沭阳县江南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志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江南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葛志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588号原告沭阳县江南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江南小区2-3号楼商业105铺。法定代表人王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球,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志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江南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志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江南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沭阳县江南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家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廉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