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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喜军与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军,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军,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英,女,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喜军与被执行人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刘英丈夫康友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7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喜军自愿放弃,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纯刚